(1)每臺起重機必須在明顯的地方掛上額定起重量的標牌。
(2)工作中,橋架上不許有人或用吊鉤運送人。
(3)無操作證和酒后都不許駕駛起重機。
(4)操作中必須精神集中、不許談話、吸煙或做無關的事情。
(5)車上要清潔干凈;不許亂放設備、工具、易燃品、易爆品和危險品。
(6)起重機不允許超荷使用。
(7)下列情況不許起吊:捆綁不牢;機件超負荷;信號不明;斜拉;埋或凍在地里的物件;被吊物件上有人;沒有安全保護措施的易燃品、易爆器和危險品;過滿的液體物品;鋼絲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;升降機構有故障。
(8)起重機在沒有障礙物的線路上運行時,吊鉤或吊具以及吊物底面,必須離地面2m以上。如果越過障礙物時,須超過障礙物0.5m高。
(9)對吊運小于額定起重量50%的物件,允許兩個機構同時動作;吊大于額定起重量50%的物件,則只可以一個機構動作。
(10)具有主、副鉤的橋式起重機,不要同時上升或下降主、副鉤(特殊例外)。
(11)不許在被吊起的物件上施焊或錘擊及在物件下面工作(有支撐時可以)。
(12)必須在停電后,并在電門上掛有停電作業(yè)的標志時,方可做檢查或進行維修工作。如必須帶電作業(yè)時,須有安全措施保護,并設有專人照管。